109年度訴字第3354號
上 訴 人 雙蓮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2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0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