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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54號
上  訴  人  雙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華展 

被  上訴人  好味全市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明正
                      送達代收人  江燕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2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0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