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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過子儀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經典普羅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9年8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之法定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