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4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閣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開物整合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