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5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金碳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萬8,61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