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779號
原 告 文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豐聖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宏旻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所有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9,21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8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54,811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就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