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9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浩瀚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之
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