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978號
原 告 絜靜精微有限公司
被 告 元創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向原告訂購PVInventer(型號:CPSPV33000ETL)31組,每組單價為新臺幣(下同)7萬7000元,含稅總價共計250萬6350元,並約定應於出貨前付清貨款,原告已分別於108年1月4日及同年月10日出貨。
嗣被告又訂購datalogger一臺,含稅價為1萬5750元,原告亦已依約出貨並於108年2月22日協助被告安裝完畢。
惟被告
迄今尚有貨款含稅252萬2100元(計算式:2,506,350+15,750=2,522,100元)未給付。爰依
兩造間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2萬21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狀
抗辯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
經查:原告就其
上開主張,已提出報價單、訂購單、簽收單、統一發票、Line對話
記錄等件為證,而被告雖對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惟僅空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
云云,未提出具體答辯
要旨,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
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252萬21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18日起(見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66號卷第7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