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9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原 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萬4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102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38萬4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991元。從而,
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5萬8093元(計算式:2萬1102元+3萬6991元=5萬8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