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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翔鴻數位科技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儒 被   告 簡煜哲即萌藝影像視傳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7,65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