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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02號
上  訴  人  愛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仁 

被  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0月13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佐,依前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