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4502號
上 訴 人 愛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0月13日送達
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可佐,依前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