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45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文姿云間請求排除
人格權侵害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9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 月1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 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
迄今並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存卷
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