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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ㄒ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52號
原      告  明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炯宏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被      告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陸生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宋明潭律師
被      告  台灣陸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士郡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孫瑜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被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貿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許建隆,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變更為張陸生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經濟部109年10月6日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關貿公司於109年6月19日股東常會因股務代理疏失漏未分派徵求委託書選票,致原告無法行使投票權,係改選董事決議將能計算之委託書表決權不予計算,為決議方法違反法令,得依公司法第189條訴請撤銷股東會有關董事選舉之決議,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關貿公司於109年6月19日股東常會第6案有關被告台灣陸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陸地公司)所派代表人李忠良當選第9屆董事之決議應予撤銷,並改由原告當選董事等語,足見本件涉及董事身分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關貿公司、陸地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南港區、臺北市大安區,有公司基本資料可參,因涉及董事資格爭議之團體(被告關貿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南港區,揆諸前揭規定,被告2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被告關貿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