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4762號
原 告 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朱日銓律師
被 告 維鏗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原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及提出由合法法定代理人委任朱祐慧律師、朱日銓律師為訴訟
理 由
一、
按法定
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
正;原告之訴,原告或
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或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
文。又法人為原告或被告時,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此
法定代理權為訴訟成立要件,故起訴時法定代理權若有欠缺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隨時應
依職權調查(最高法院85
年臺抗字第550 號判決
參照)。法人應以代表人代表法人為
訴訟行為(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 192號裁定意指參照)
。又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第 208條
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成公司)之現任董事
長即代表公司負責人為「郭泰明」,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為憑,應
堪認原告益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郭
泰明。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係以「鄭秀琴」為益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有民事
聲請支付命令狀
可參,復未具體敘明「鄭
秀琴」有何法定代
理合法權限,又原告於
上開書狀以鄭秀琴
為法定代理人,並委任朱祐慧律師、朱日銓律師,提起本件
訴訟,是否經合法代理,亦
顯有疑義,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
之法定代理權及訴訟代理權顯有欠缺,茲限原告於 5日內補
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