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4923號
原 告 三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大玄興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複代理人 郭眉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8日具狀追加請求,關於追加後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7萬5,000元(計算式:200 萬元+300萬元+157萬5,000元=657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14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萬6,342元,原告應再補繳1萬9,800元(計算式:6萬6,142元-4萬6,342元=1萬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