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49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大玄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
1年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7,978 元(計算式:1,964,481元+873,497元=2,837,9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