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霖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東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訴字第494號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941,08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60,1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