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4985號
上 訴 人 恩實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馬來西亞商大昌華嘉思謀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6,922元(即本訴上訴部分為82萬2,172元,
反訴上訴部分為119萬4,750元,二者合計為201萬6,92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