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500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蔣郁瑤
張樹梅
葉張哖
張苡庭
張佑全
陳麗華
張嫚容
張維珊
張澤聲
張麗貞
山中麗架
張薰媃
張翊泓
張富豪
張元興
張愛珠
張登傑
廖 幸
張采惠
張凱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附表二「
應繼分比例」欄位如附表「原應繼分比例」欄位所示之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應繼分比例」欄位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