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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文件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62號
原      告  鴻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宇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被      告  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字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裁
    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
    開裁定業於109年7月6 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