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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57號
原      告  王光凱 

被      告  玉圭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青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債務新台幣100萬元,查被告公司設址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有被告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