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53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沙鹿冷氣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朝宗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
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