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5504號
原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神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共 同
複代理人 李仲翔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佩佩律師
複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王玲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主文欄「
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