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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04號
原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神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複代理人    李仲翔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佩佩律師
複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王玲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訴訟費用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