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5523號
上 訴 人 林京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5月19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55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狀之被上訴人欄記載匯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聲明第一項亦載:「原判決廢棄」,
堪認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仍為原所核定之新臺幣(下同)343萬2,716元(見本院卷第139至141頁裁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2,584元,
惟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欠5萬1,08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