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5700號
上 訴 人 群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台灣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
上訴聲明範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9,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郭子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