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5793號
上 訴 人 文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文榮化學工廠
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不成立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2萬4,012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萬元(165萬元×5次會議決議=8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