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5904號
原 告 東禾木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睿騰即睿騰室內裝修工程行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
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
專屬管轄之訴訟,則不
適用
合意管轄之規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26條規定自明。是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得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準此,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
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自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
二、
經查,本件
被告之
住所所在地雖在臺北市信義區,為本院轄區,惟
兩造簽訂之木料訂購合約第5條約定:「…因本合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書在卷
足稽。原告依上開合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是依
前揭規定,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