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17號
原 告 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遠捷
被 告 許麗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四建物,共同以臺北市中山地
政事務所民國一○二年中山字第七二五一○號收件、民國一○二
年三月二十九日登記、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設定
予被告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前項
抵押權設定登記
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1年7月1日向訴外人治霖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每月清償72,727元及利息,還款期限自102年6
月10日起至107年1月9日止,並提供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編
號一至四建物(下合稱
系爭建物)為共同擔保而設定480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訴外人,
嗣訴外
人於102年2月底將對原告之前開
債權讓與被告,並移轉系爭
抵押權予被告,而原告業於107年1月清償全部債務。爰依法
訴請確認
兩造間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請求
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增補借款契約書、
債權讓與契約書、借款明細、系爭建物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
(本院卷第15至41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
上開證物,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業經清償完畢而不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
押權已歸於消滅,原告既為系爭建物之
所有權人且為抵押人
,即得請求抵押權人即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從
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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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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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號│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抵押權設定內容 │
│ │ ├───────┤、主要建├──────┬───────┤ │ │
│ │ │建 物 門 牌│築材料及│樓層面積 │附屬建築主要建│ │ │
│號│ │ │房屋層數│合 計 │築材料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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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466│○○市○○區○│鋼筋混凝│13層,50.89 │陽台:3.01 │全部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段○○段921 │土造,13│ │ │ │登記日期:102年3月29日 │
│ │ │地號 │層樓房 │ │ │ │登記字號:中山字第072510號 │
│ │ ├───────┤ │ │ │ │權利人:○○○ │
│ │ │○○市○○區○│ │ │ │ │債權額比例:全部 │
│ │ │○○路413 號13│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80萬元 │
│ │ │樓之2 │ │ │ │ │ │
├─┼──┼───────┼────┼──────┼───────┼────┤ │
│1 │2468│○○市○○區○│鋼筋混凝│13層,50.89 │陽台:3.01 │全部 │ │
│ │ │○段○○段921 │土造,13│ │ │ │ │
│ │ │地號 │層樓房 │ │ │ │ │
│ │ ├───────┤ │ │ │ │ │
│ │ │○○市○○區○│ │ │ │ │ │
│ │ │○○路413 號13│ │ │ │ │ │
│ │ │1樓之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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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469│○○市○○區○│鋼筋混凝│13層,50.89 │陽台:3.01 │全部 │ │
│ │ │○段○○段921 │土造,13│ │ │ │ │
│ │ │地號 │層樓房 │ │ │ │ │
│ │ ├───────┤ │ │ │ │ │
│ │ │○○市○○區○│ │ │ │ │ │
│ │ │○○路413 號13│ │ │ │ │ │
│ │ │樓之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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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479│○○市○○區○│鋼筋混凝│13層,787.63│陽台:98.92 │全部 │ │
│ │ │○段○○段921 │土造,13│ │ │ │ │
│ │ │地號 │層樓房 │ │ │ │ │
│ │ ├───────┤ │ │ │ │ │
│ │ │○○市○○區○│ │ │ │ │ │
│ │ │○街50號13樓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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