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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6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17號 原   告 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遠捷 被   告 許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四建物,共同以臺北市中山地 政事務所民國一○二年中山字第七二五一○號收件、民國一○二 年三月二十九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設定 予被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1年7月1日向訴外人治霖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利息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每月清償72,727元及利息,還款期限自102年6 月10日起至107年1月9日止,並提供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編 號一至四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為共同擔保而設定480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訴外人,嗣訴外 人於102年2月底將對原告之前開債權讓與被告,並移轉系爭 抵押權予被告,而原告業於107年1月清償全部債務。爰依法 訴請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請求 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增補借款契約書、 債權讓與契約書、借款明細、系爭建物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 (本院卷第15至41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 上開證物,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業經清償完畢而不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 押權已歸於消滅,原告既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且為抵押人 ,即得請求抵押權人即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從 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附表: ┌──────────────────────────────────────────────────────┐ │建物標示 │ ├─┬──┬───────┬────┬──────────────┬────┬────────────────┤ │編│建號│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抵押權設定內容 │ │ │ ├───────┤、主要建├──────┬───────┤ │ │ │ │ │建 物 門 牌│築材料及│樓層面積 │附屬建築主要建│ │ │ │號│ │ │房屋層數│合 計 │築材料及用途 │ │ │ ├─┼──┼───────┼────┼──────┼───────┼────┼────────────────┤ │1 │2466│○○市○○區○│鋼筋混凝│13層,50.89 │陽台:3.01 │全部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段○○段921 │土造,13│ │ │ │登記日期:102年3月29日 │ │ │ │地號 │層樓房 │ │ │ │登記字號:中山字第072510號 │ │ │ ├───────┤ │ │ │ │權利人:○○○ │ │ │ │○○市○○區○│ │ │ │ │債權額比例:全部 │ │ │ │○○路413 號13│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80萬元 │ │ │ │樓之2 │ │ │ │ │ │ ├─┼──┼───────┼────┼──────┼───────┼────┤ │ │1 │2468│○○市○○區○│鋼筋混凝│13層,50.89 │陽台:3.01 │全部 │ │ │ │ │○段○○段921 │土造,13│ │ │ │ │ │ │ │地號 │層樓房 │ │ │ │ │ │ │ ├───────┤ │ │ │ │ │ │ │ │○○市○○區○│ │ │ │ │ │ │ │ │○○路413 號13│ │ │ │ │ │ │ │ │1樓之5 │ │ │ │ │ │ ├─┼──┼───────┼────┼──────┼───────┼────┤ │ │1 │2469│○○市○○區○│鋼筋混凝│13層,50.89 │陽台:3.01 │全部 │ │ │ │ │○段○○段921 │土造,13│ │ │ │ │ │ │ │地號 │層樓房 │ │ │ │ │ │ │ ├───────┤ │ │ │ │ │ │ │ │○○市○○區○│ │ │ │ │ │ │ │ │○○路413 號13│ │ │ │ │ │ │ │ │樓之6 │ │ │ │ │ │ ├─┼──┼───────┼────┼──────┼───────┼────┤ │ │1 │2479│○○市○○區○│鋼筋混凝│13層,787.63│陽台:98.92 │全部 │ │ │ │ │○段○○段921 │土造,13│ │ │ │ │ │ │ │地號 │層樓房 │ │ │ │ │ │ │ ├───────┤ │ │ │ │ │ │ │ │○○市○○區○│ │ │ │ │ │ │ │ │○街50號13樓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