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63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鍊金科技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聯豪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萬4,550元(見本院卷一第3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8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
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