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6449號
上 訴 人 宇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劉璇間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109年度訴字第6449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
逾期不補正,以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3萬1,2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