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6560號
原 告 簡凡萱
被 告 王品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王品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年8月25日)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
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7至28頁),則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