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661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喬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附表「本金」欄關於「188萬4,790元」記載,應更正為「188萬4,97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