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6721號
聲 請 人 和泰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張永順
張誌銘
張銘益
張銘德
張春嬌
張素清
張素瑛
熊廷峻
張興添
張謙銘
張謙諒
張銘聲
張慧蓮
張清山
張清海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波
被 告 張孝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一中關於「張清坡」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清波」。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