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7118號
原 告 塔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初泓陞律師
被 告 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光旭網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由徐瑞鴻為
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
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徐瑞鴻,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證(見本院卷第173-179頁),依法自應由徐瑞鴻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惟原告、徐瑞鴻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徐瑞鴻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