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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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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3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      告  喬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宏 

被      告  廖健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即『附表編號1、編號1-1』)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即『附表編號1、編號1-1,附表編號2、編號2-1』)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就所附之附表為「附表編號1、編號1-1」之記載,顯有記載錯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是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附之附表「附表編號1、編號1-1,附表編號2、編號2-1」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