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淑珠
即 原 告 川石堂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年109年度訴字第732號修復漏水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8萬元(以原告主張修繕費用預估數額計算),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