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7686號
上 訴 人 大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陳鋒杰即輇曜拖吊行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36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862元。本院民國111年7月11日裁定關於裁判費金額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