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771號
反訴 被告
即 原告 奧迪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人 廖珮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經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被告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當庭裁定命被告於庭後5日內補正,已記明
言詞辯論筆錄,有
上揭筆錄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㈡第16頁)。
三、被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
足憑(見本院卷㈡第31至34頁),其反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