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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1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告  宏盛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文全 
訴訟代理人  袁秀蓉 
            苗怡凡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告  奧迪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人  廖珮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經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之反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被告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當庭裁定命被告於庭後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有上揭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16頁)。
三、被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㈡第31至34頁),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