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41號
原      告  乖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蔡儀律師 
被      告  兩洋船務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福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兩洋船務報關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年7月30日)登記之公司所在地於基隆市○○區○○路00號3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憑,則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