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780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利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秀
李中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李秀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秀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