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004號
原 告 盧威任
被 告 新店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司執字第一一一七三二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中
被告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被告不得再執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九年度司促字一一四七八號
支付命令對原告
聲請強制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㈠被告主張原告積欠被告貨款新台幣(下同)99萬2,233元,
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下稱
系爭支付命令),經該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11478號核發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嗣被告持系爭支付命令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現由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11732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以北院忠109司執宇字第111732號核發
扣押命令。
㈡
惟原告於100年7月至101年2月間,向被告購買鋁擠型材料。被告於109年7月始聲請核發系爭支付命令,依
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規定,被告之貨款
請求權(下稱系爭貨款
債權請求權)已
罹於時效期間而消滅。原告主張時效
抗辯拒絕清償系爭貨款債務。
並聲明:⒈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1173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中被告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⒉被告不得再執系爭支付命令(案號為:橋頭地院109年度司促字11478號支付命令)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㈠被告主張原告積欠被告貨款99萬2,233元,向橋頭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該院核發109年度司促字第1147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㈡嗣被告持系爭支付命令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現由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11732號受理中。
㈢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9年10月15日以北院忠109司執宇字
第111732號核發扣押命令。
四、本件爭點如下:
系爭系爭命令
所載之系爭貨款債權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而消滅?
五、本院之判斷:
㈠
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
消滅或妨礙
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
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訴。如以
裁判為
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
結後者,亦得主張之。」第2項規定:「執行名義無確定判
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
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
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故就具有
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
行名義,債務人僅得以執行名義成立後之消滅或妨礙事由起
訴,不得對於執行名義成立前之事由再行爭執,若其主張之
事由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前即已存在,為執行名義之裁判
縱有 不當,亦
非異議之訴所能救濟。至若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
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
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
前提起異議之訴。
㈡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
法律所定期間較短
者,依其規定,民法第125條定有明文。再按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民法第127條第8款亦定有明文
。查,系爭貨款債權係原告於100年7月至101年2月間,向被告購買鋁擠型材料,清償期為101年3月31日,
請求權時效為2年,是至103年3月31日時效即完成。被告於時效完成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
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之債權請求權仍於103年3月31日罹於時效,並無時效重行起算問題。嗣被告持該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因被告所執執行名義所載債權罹於時效,原告於本件主張時效消滅,應屬有據。
㈢
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名義之
執行力為目的,如有
理由時,應宣告不許就執行名義全部或一部為強制執行。
查,本件承前所述,被告所執系爭支付命令所示之貨款債權
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且原告對本院109年度司執
字第111732號號所提起之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有理由,則
原告訴請被告不得持系爭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亦屬有
據。
㈣
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請⒈本
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1173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中被告
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⒉被告不得再執系爭支付
命令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
兩造其餘之攻擊
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
,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
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