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8040號
原 告 戴宇弘
蔡崧翰律師
被 告 永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國成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原告於111年9月2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
1.請原告針對主張之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5條
請求權基礎,以法條所規定之要件為據,「分別」說明各項
請求權基礎所憑之基礎事實、證據資料。
2.原告所為附表所示聲明之請求,針對附表編號1-1部分,原告係主張何種「權利」或「利益」受侵害?
1.原告匯款60萬元至永峰公司帳戶,給付關係存在於何人之間?
2.對於永峰公司
抗辯其已將款項轉匯他人帳戶,其並未受有任何利益,有何意見?
四、請
被告永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峰公司)於111年9月2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匯款60萬元至永峰公司帳戶,給付關係存在於何人之間?
㈡、永峰公司受領原告所匯款項60萬元之原因?並請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供參。
㈢、永峰公司將原告所匯款項轉匯他人之原因?並請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供參。
五、請被告吳國成於111年9月8日前,向本院陳報我國境內指定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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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5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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