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8169號
上 訴 人 厚生堂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模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未記載
上訴聲明,亦未繳納
裁判費。如上訴人欲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本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19,990元,合計6,519,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