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8213號
上 訴 人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俊伸有限公司間109年度訴字第821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萬4,63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