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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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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13號
上  訴  人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佑 
被  上訴人  俊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