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8213號
上 訴 人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
可證,是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