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8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開物國科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 臺南市○○區○○路000 號00樓之00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同旺起重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