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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40號
原      告  開發物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浩峰 
被      告  魏余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