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8532號
原 告 周春雄
被 告 立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旭原昇營造工程有
被 告 樹隆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為請求返還原告所有之挖土機,該挖土機之價值為新台幣1,823,000元,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117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7,335元,不足新台幣1,7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