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85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旭元昇營造工程有
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周春雄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23,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8,675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26,002元,尚欠新台幣2,6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