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壹多媒體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達權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
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公司賠償新臺幣
五十萬零一千元,依「以原就被」原則,應由被告公司主事
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公司之設立地址位
在「臺北市內湖區」,有
起訴狀、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
可
憑,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
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