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壹多媒體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達權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公司賠償新臺幣 五十萬零一千元,依「以原就被」原則,應由被告公司主事 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公司之設立地址位 在「臺北市內湖區」,有起訴狀、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 憑,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