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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28號

上  訴  人  台灣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睿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一0九年度訴字第八六二八號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柒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子薇